《開公司節稅》 勞保局處理高薪低報的方式

我之前在會計事務所服務,95/4剛進去薪資約21,000元,雇主投保金額16,500元,95/7勞保局調整最整投保金額為17,280元,97/4因雇主以言語重大汙辱本人次及本人家屬,故本人終止勞動契約。事務所支付薪水的方式為現金,但我都有保留著薪資袋... 離職前一個月的薪資為27,335元,但投保金額仍為17,280元,我有向勞保局檢舉雇主高薪低報,並提示95/4~97/3的薪資袋、95、96年度的薪資扣繳憑單,但勞保局卻在日前回函給本人,雇主稱:我提示的資料是單位節稅用,並非正式薪資,還說我與雇主各執一詞,致勞保局無法據以核處,請我向該單位或縣政府勞動人力資源處協商.. 勞保局這種踢皮球的心態實在很浪費納稅人的...

1. 沒有所謂調整薪資的空間,勞保局不是解釋工資屬性的單位,勞委會才是。勞委會的解釋最準,其他人說可以有解釋空間的,去問問勞委會再說。

2. 太好了,勞保局的說法,證明雇主 "節稅" ? 你去問國稅局好了,同不同意可以 "低薪高報節稅" ? 這個罰更重,罰更多。我不相信,都開出扣繳憑單的薪資所得,竟然是假的 ? 節稅(逃稅)用的 ? 還是會計事務所哩,運用專業從事不法行為,罰更重。

3. 你有沒有把勞保局回答你的話錄下來 ? 如果沒有,再去問一次,記得跟對方說要錄音。你和勞保局的對話錄音,只要是在雙方同意之下,所錄下來的,未來就有法律上的証據效力。

4. 如果是開出假的薪資扣繳憑單,很好,偽造文書罪。

5. 開出假的薪資扣繳憑單這個行為,叫"執行業務時犯罪"。

6. 會計師自己逃稅,如果經稅捐機關處分,情節重大,依會計師法第61條,也要交付懲戒。

7. 光憑這第 4 點、第 5 點,只要判刑確定,刑期一年以上,就不得擔任會計師(會計師法第 6 條)。而撤銷會計師登錄以後,也不能開會計師事務所。

8. 偽造文書是公訴罪,不得撤銷。依照刑法第214或215條,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9. 把錄音準備好,跟你原來的事務所,問他們是不是願意同意協商,承認勞保確實高薪低報,把該給你的補回來。如果不承認,就直接向國稅局檢舉,說事務所 "低薪高報" 逃稅,也向司法機關檢舉,事務所偽造文書。

10. 如果你原來工作的事務所,不是會計師,而是記帳士的話,依照記帳士法第 4 條,處罰的規定,和會計師差不多。

2009-01-28 12:35:10 補充:
給 保險問題找我喔,南山人壽理財顧問(德哥) 這位大大 :

你以為別人不懂你的補充說明啊,笑死人。

現在的問題在該辦事的機構不辦事,板大問要怎麼辦。

我提出的,是以法律行動,提供解決方式。

你只在什麼單位管什麼事上面打轉。

2009-01-29 11:03:51 補充:
Q 勞保局是以書面回函給我

很好,書面回函就有公文証據效力。有沒有勞保局承辦人員的印章和勞保局的關防(就是一般公司的大章啦) ? 如果有,那個承辦的人,以後你大概也可以告他(這個再下面一題談)

你現在,就拿著去和你原來的事務所談,把我寫過的法條,和他談一談,要不要承認高薪低報。反正你有依照薪資所得單上面的資料報稅,你沒有逃稅或協助逃稅的問題。

2009-01-29 11:15:20 補充:
Q 投保薪資與報稅薪資不符,勞保局應如何處理 ?

勞保條例14條 :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

勞保條例72條 :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你都可以舉證投保薪資不實了,這個承辦人員,不依照72條的規定處罰,竟然可以接受 "節稅" 這個說法,你說要不要去告他 ?

2009-01-29 11:29:24 補充:
總之,你要嘛,就檢舉逃稅,要嘛,就拿到原來的事務所承認高薪低報的文件,回去要勞保局罰錢。

檢舉逃稅,你有檢舉獎金可以拿。事務所要補稅,而且也可以告他偽造文書。

承認高薪低報,只有勞保局罰他錢而已。

你可以看你的 "感覺" 選擇怎麼處理。

至於小小市民大大的處理方式,也不錯,只是也要能 "舉證",也是要人證物證的,去告公然汙辱, 請求名譽回復, 附帶精神賠償,才有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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