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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節稅》 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人問題

請問

1.奶奶(70歲以上)因爺爺過世得申請免付勞健保,是否可以列為扶養人,是否會影響到奶奶免付勞健保的資格嗎?

2.母親無工作,健保加於妹妹(去年收入較低得免申報所得)那一邊的公司,父親無工作勞健保加於職業工會,這樣我是否可以將父母也列為我的扶養人?又是否可以只單獨列舉父親或母親?他們皆未滿60歲,是否會影響他們的申報問題,雖然無所得.

3.如果1-2可以列為扶養人,是不是要再去申請他們的去年薪資所得,確認無所得才得申報?

非常謝謝回覆.

1.奶奶(70歲以上)因爺爺過世得申請免付勞健保,是否可以列為扶養人,是否會影響到奶奶免付勞健保的資格嗎?


可以的,只要無所得的直系親屬,可以申報扶養
2.母親無工作,健保加於妹妹(去年收入較低得免申報所得)那一邊的公司,父親無工作勞健保加於職業工會,這樣我是否可以將父母也列為我的扶養人?又是否可以只單獨列舉父親或母親?他們皆未滿60歲,是否會影響他們的申報問題,雖然無所得.
可以的,他們可以用無謀生能力


3.如果1-2可以列為扶養人,是不是要再去申請他們的去年薪資所得,確認無所得才得申報?
是的,沒扣繳憑單就無法證明有何收入,若不是繳稅的大戶,一口氣扶養10多人的那稅,應該沒那麼閒去查吧 ~~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申報扶養的親屬必須合於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和其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年滿六十歲,或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請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備註)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二十歲,或者已滿二十歲以上,但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而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請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納稅義務人本人和其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者已滿二十歲以上,但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而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請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納稅義務人本人和其配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一一一四條第四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一一二三條第三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滿二十歲,且父或母非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小學的教職員(須另檢附受扶養者父母親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備註),或年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申報扶養者應提出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者: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備註:

A.身分證如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B.有關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五號解釋,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之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之人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亦即申報本項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應先證明受扶養者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否則稽徵機關會進行調查瞭解受扶養者之父母親的經濟能力(含所得能力及財產等),憑以認剔本項免稅額。





所得稅法所稱「在校就學」,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及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亦屬之)為限。





所得稅法所稱「無謀生能力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七四、○○○元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如申報扶養身心殘障的親屬,請檢附醫師證明。



如扶養已滿二十歲以上之在校子女及同胞兄弟姊妹請檢附在學證明,在學證明可用當年度之繳費收據、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均可。國外留學或讀軍事學校亦可比照辦理。



納稅義務人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年滿二十歲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而於年度中途畢業、或在年度中成年經選擇合併申報者,或在年度中出生嬰兒,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減除,但該受扶養親屬有所得時,其所得亦應合併申報。
其實稽徵機關查不查的到你媽和你爸是否有工作也不一定啦!
所以你可以先申報你媽和你爸為扶養親屬,如果稽徵機關查到你媽和你爸有工作,頂多你再補稅就好了!
如果稽徵機關查不到,你就可以節稅了!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ab604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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